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刘忠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号。200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忠林于2020年8月22日2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二路天翔网吧二楼,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华为荣耀30PRO银色手机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2、被告人刘忠林于2020年8月23日17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二马路“旺旺狗肉”店,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华为荣耀X9手机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950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刘忠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释放证明、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忠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846、8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林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忠林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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