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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忠波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28号

被告人刘忠波,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忠波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109号麦当劳对出路段,盗得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6元。

(二)2020年5月20日12时许,刘忠波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亿达广场柳州螺蛳粉店门口,盗得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

(三)2020年6月2日17时许,刘忠波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亿达广场停车场卡口位置,盗得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2元。

(四)2020年6月10日15时许,刘忠波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109号北侧绿化带,盗得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7元。

(五)2020年6月23日14时许,刘忠波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家宜多超市对出路段,盗得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9元。

被告人刘忠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购车票据、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谢某某、钟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忠波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现场勘验、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忠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忠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刘忠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刘忠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忠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忠波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把柄钥匙2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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