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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忠银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忠银,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2019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忠银通过微信语音与吸毒人员孙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红山绿茵小区2号楼16楼楼道内欲以500元价格向孙某某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刘忠银扔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45克,从被告人刘忠银身上查获手机1部。被告人刘忠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案件来源、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3.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刘忠银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忠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银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银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忠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忠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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