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号(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念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念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幸福路井下市场附近的“鑫利源”超市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红米Note 4X手机一部,后利用该手机,将张某某“支付宝”“微信”账户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款项转入马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及刘念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又转入其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或进行提现,共计窃取张某某人民币31291.54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念以能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处理债务问题,向其债权人罗某某延长还款期限、减轻或免除借款利息为由,骗取吴某某信任,后谎称帮助吴某某向罗某某还款,通过支付现金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820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刘念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念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念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念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缪祖武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念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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