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念,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绿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绿春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绿春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戴某某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以租代购方式向**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购买一辆云A*****号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租期36个月。
2019年1月29日,**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员工刘念,在未受公司委托、授权、无收车权利的情况下,以“帮公司收回逾期未还款车辆、被害人戴某某未按购车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为由,邀约潘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戴某某使用的云A*****号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收回,随后潘某某叫上周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与刘念于2019年1月30日2时许,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绿春县**镇**宾馆停车场内的云G*****号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盗走。2019年2月,该涉案车辆被潘某某、周某某、罗某某伪造车辆资料信息、补办登记证书后变卖。
被告人刘念于2019年6月8日13时20分许,在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在勐白卡点查缉时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被盗窃的云A*****号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价值1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潘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念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绿发改价认〔2019〕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念现被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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