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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怀松、赵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刘怀松,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小区**栋**室。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戚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曾因吸毒,于2011年11月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曾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怀松、赵波、戚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怀松、赵波、戚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戚军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波共计2100元,其中的1200元钱让其帮忙联系冰毒,后赵波向刘怀松微信转账2400元购买冰毒,刘怀松到相山区**小区附近卖于赵波2克冰毒,赵波从中拿出0.8克冰毒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卖给戚军,后戚军在淮北市**工业园门口以1300元的价格将0.8克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闫某某,戚军从中获利100元。

2.2019年2月21日1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波共计2700元,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后赵波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被告人刘怀松用于购买冰毒,刘怀松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附近将2.4克冰毒卖于赵波,赵波在相山区**路**小区将冰毒卖于李某甲,后刘怀松给赵波0.4克冰毒作为回报。

3.2019年1月底,吸毒人员李某乙让被告人戚军帮助联系购买冰毒,后戚军联系被告人赵波购买冰毒,赵波在相山区**饭店附近以1200元钱的价格卖于戚军0.8克冰毒,后戚军在相山区**小区将0.8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于李某乙。

4.2019年2月16日20时28分左右,吸毒人员李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戚军转账1000元,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后戚军联系被告人赵波帮助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赵波遂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怀松1000元用于购买冰毒,刘怀松后在相山区**小区将0.5克冰毒卖于赵波,赵波将冰毒交于戚军,戚军后将0.5克冰毒放于相山区**小区附近**银行空调架上由李某乙取走。

5.2019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波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被告人刘怀松用于购买冰毒,后刘怀松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附近将1.2克冰毒卖于赵波,赵波在家中吸食了0.4克将剩余冰毒藏在家中。2019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戚军委托赵波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950元,另替赵波游戏充值300元,共计1250元。赵波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将3月3日吸食剩下的0.8克冰毒卖于戚军。后戚军又在淮北相山区**小区南门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于吸毒人员李某乙。

6.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赵波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怀松7200元,当日下午两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皖F*****绿色陆风X7越野车前往河南省民权县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8. 64克,当日18时20分许,刘怀松和赵波驾驶车辆行驶至**高速路口收费站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一袋。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面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闫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怀松、赵波、戚军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松、赵波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戚军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怀松、赵波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戚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怀松在缓刑考验期限后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怀松、赵波、戚军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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