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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思双、邓海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50号

被告人刘思双,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海民,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阿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粤GFZ****)到本市越秀区中山五路动漫星城的地下停车场,后乘无人监管之机,在负一、二层盗剪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馈线共540米(价值人民币3554.4元),致使信号中断,并使动漫星城的负一、二、三层公共区域和店铺的手机通话和上网受到影响。得手后,上述被告人驾驶上述车辆将赃物拉去销赃并获得赃款人民币4000多元,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各自分得赃款900元。

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才发现上述馈线被盗窃,截止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等人的上述盗窃行为,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面包车、线钳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照片、扣押清单、被盗损失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思双、邓海民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8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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