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刘思思,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启东市,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园**-**-**。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媛,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桐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楼**-**-**,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道**里**-**-**。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洪浩(曾用名:杨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洼**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西道**村**-**-**。2018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朝政,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92********,汉族,大专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山西省忻州市,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区**道**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庭院**-**-**。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月,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7********,汉族,中专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四组主管,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纪俊丽,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一组主管,出生地天津市宝坻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花园**区**-**-**。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51989********,朝鲜族,中专文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三组主管,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镇**委**组,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思思、林媛、谢桐林、杨洪浩、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如意、赵钰、孙炳晨、回洁清、赵瑞祥、王淳、魏学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5日至1月31日、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5日、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甲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被告人刘思思、林媛、杨洪浩、谢桐林、梁朝政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销售业绩,并按照公司总体销售业绩收取提成。被告人纪俊丽、姜某某、陈月分别担任**公司客服主管,负责所辖业务组内销售业绩,并按照组内总体销售业绩收取提成。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本市河西区**道**号-**等地,通过散发宣传单页、召开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网艺术品销售”、“**养老服务”等投资模式,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合同文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定期返本付息。其中,被告人刘思思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147万元。被告人林媛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3032.4万元。被告人杨洪浩于2017年3月至7月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195.6万元。被告人谢桐林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2707.5万元。被告人梁朝政于2018年3月至5月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46万元。被告人纪俊丽于2016年5月至12月、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担任客服一组主管期间,**公司客服一组销售人员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827.2万元。被告人陈月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客服四组主管期间,**公司客服四组销售人员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2324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4月至5月担任客服三组主管期间,**公司客服三组销售人员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截至2018年5月,**公司向刘某某、张某某等三百余人集资共计人民币8828.5万元,所得款项除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外均按照**甲公司要求转至**甲公司账户。
另查,天津**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系**甲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乙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本市河西区围堤道**号**广场**座**层**单元等地,以相同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其中,被告人刘思思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销售业绩,并按照公司总体销售业绩收取提成。期间,**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111.4万元。截至2018年5月,**乙公司向王某某、陈某某等五百余人集资共计人民币11961.9万元,所得款项除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外均按照**甲公司要求转至**甲公司账户。
2018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河西区**道**号-**公司内将被告人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抓获。同年5月15日,被告人谢桐林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6月5日,被告人林媛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6月6日,被告人杨洪浩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武清区**街**园**-**-**内将被告人刘思思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流水、投资合同、审计报告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思思、林媛、谢桐林、杨洪浩、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媛、杨洪浩、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思、林媛、谢桐林、杨洪浩、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媛、谢桐林、杨洪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思思、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媛、杨洪浩、梁朝政、陈月、纪俊丽、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思思、林媛、谢桐林、杨洪浩、梁朝政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月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151********);被告人纪俊丽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武清区**花园**区**-**-**(155********);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里**-**-**(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十四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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