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惠扬、陈敬辉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刘惠扬,男,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顺达油**号”船长,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城外**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2日,由上海海警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上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敬辉,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汉族,文盲,“顺达油**号”骨干船员,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

被告人梁华,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顺达油**号”押货人,住福建省霞浦县**镇**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顺达油**号”轮机员,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新村**幢**室。

上列三被告人,于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海警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海警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顺达油**号”水手,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城内**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9日,由上海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顺达油**号”水手,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2日,由上海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惠扬、陈敬辉、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梁华、方某某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至12日18时许,经被告人陈敬辉招募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上述三名被告人与被告人刘惠扬、梁华、方某某共同受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佣,由刘惠扬作为船长,梁华作为押货人,陈敬辉作为骨干船员,方某某作为轮机员,共同驾驶“顺达油**号”船只从沈家门附近水域出发,前往N31°2'、E123°43'附近公海水域。到达该水域后,从两艘不明国籍的船只违规接驳柴油,被告人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受刘惠扬、陈敬辉指使,共同拉油管,将柴油接驳至“顺达油**号”船内,梁华作为押货人,与轮机员方某某共同测量接驳柴油数量。随后,上述被告人驾驶装载来源不明柴油的 “顺达油**号”船返沪,途中被上海海警局查获,上海海警局当场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涉案“顺达油**号”船所接驳的油品系车用柴油,重量为741.462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海浦江海关计核,涉案船只偷逃税款人民币1,801,716.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案“顺达油**号”船及被查获的柴油现均扣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厂码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刘惠扬、陈敬辉、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以及涉案柴油、手机等均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2.侦查机关收集、出具的《“顺达油**号”轨迹图》《关于N31°2'、E123°43'的定位说明》《关于陈敬辉、刘某乙、刘某丙供述坐标点的定位说明》《刑事摄影照片》《雇佣水手合约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刘惠扬、陈敬辉、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六名被告人受他人雇佣,驾乘“顺达油**号”于2019年5月11日至公海水域接驳柴油后绕关走私入境,及六名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事实。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涉案被查扣柴油的性质、重量、价值及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的事实。

4.侦查机关收集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船员证书信息查询》等书证,证实六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及相关职业技能情况。

5.被告人刘惠扬到案后仅供认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敬辉、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惠扬、陈敬辉、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驾驶船舶从公海水域将来源不明的柴油以绕关方式走私入境,偷逃税款18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惠扬、陈敬辉、梁华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敬辉、梁华、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梦迪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惠扬、陈敬辉、梁华、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6556****,1835073****。

2.侦查卷3册,补充证据卷1册。

3.被告人梁华的辩护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其本人聘请;辩护人方某某的辩护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其本人聘请。

4.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