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117号
被告人刘慧君(绰号“依依”),性别:**,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77********,**族,**文化,**KTV店长,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道**街**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楼**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浩,性别:**,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0********,**族,**文化,**KTV店长,户籍在安徽省当涂县**镇**栋**室,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九里**号**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园园(绰号“园园”),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3********,汉族,**文化,**KTV业务经理,户籍在吉林省辉南县**道**镇**村联合邨,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燕(绰号“飞燕”),女,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21987********,汉族,**文化,**KTV业务经理,户籍在安徽省宁国市**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新(绰号“周欣欣”),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2********,汉族,**文化,**KTV业务经理,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7********,汉族,**文化,**KTV收银员,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期**镇期**村**组,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慧君、李浩、陈园园、王燕、周新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8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8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李某甲、黄某某、刘某甲、韩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慧君、李浩、陈园园、王燕、周新、张某甲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号**KTV夜总会内,组织卖淫女进行淫秽表演及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慧君、李浩系**KTV店长,负责落实店内规章、招募、管理卖淫女、招揽嫖客及对外公关等。被告人陈园园、王燕、周新系**KTV业务经理,负责招揽嫖客,安排卖淫女出台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张某甲系收银员,负责收取酒水、包房、异离等费用以及工资发放等。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慧君本市闵行区**路**弄**号楼**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浩在本市松江区**路**弄**九里**号**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园园在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燕在本市闵行区**大厦**号楼**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新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慧君、李浩、王燕、周新、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黄某某、刘某甲、韩某某、王某甲、龚某某、夏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邱某某、黎某某、楚某某、施某某、王某乙、石某某、李某乙、潘某某、刘某乙、姚某某、贺某某、李某丙、郭某某、王某丙、郝某某、王某丁、范某某、李某丁、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股权转让协议、银行电子回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截图、转帐记录、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份额表、**利润分配表、培训资料、赃证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KTV夜总会内存在卖淫行为以及淫秽表演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刘慧君、李浩、陈园园、王燕、周新、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慧君、李浩、王燕、周新、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慧君、李浩、陈园园、王燕、周新共同组织他人卖淫、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慧君、李浩、陈园园、王燕、周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慧君、李浩、陈园园、王燕、周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慧君、李浩、王燕、周新、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慧君、李浩、王燕、周新、张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慧君、李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燕、周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 章 斌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慧君、王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浩、陈园园、周新、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任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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