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刘慧,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慧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刘慧与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江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下,通过口口相传、组织讲课等方式,以智能家居设备研发、销售项目为由引诱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违反规定变相向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等人吸收公众资金。
被告人刘慧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进行管理,拥有会员投资平台管理员权限,对投资数据进行审核、管理操作,负责审核、制作投资人返利,审核公司业务员提成,并安排财务人员唐某某、符某某操作发放。
经江苏瑞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投资人员462名,投资人实际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27,404,983.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0,081,396.5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慧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慧的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报案人投资信息登记表、投资人调查表、产品销售分红合同书、借款合同、**系列产品订单留存、银行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唐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慧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瑞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慧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燕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慧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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