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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云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刘成云,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枪支罪、盗窃罪于2003年6月26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成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街,将余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无牌农用东方星牌拖拉机盗走,后该拖拉机车头在板桥镇八亩平附近被找回。经鉴定,被盗东方星牌拖拉机头、订制铁质车斗共计价值人民币7035元。

     2、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成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庄袁某某经营的超市趁其不备,盗窃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3、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成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苗某某的**生活超市内,谎称扫码支付,将一条黄鹤楼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鹤楼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70元。

被告人刘成云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云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本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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