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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刚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成刚,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成刚与被害人杨某某曾系同事关系。2017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刘成刚先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以借为名骗取杨某某钱财,因刘成刚无力归还,便虚构自己的资金被“周某某”所骗,将与“周某某”进行诉讼,需要律师费等费用为由,每次以几百、上千元不等的金额多次骗取杨某某钱财。后刘成刚又通过注册新微信等方式冒充虚构的律师身份与杨某某交流,进一步以诉讼需要各种费用为由,继续以几百、上千元不等的金额多次骗取杨某某钱财。因杨某某追问案件进展,刘成刚继而编造判决的资金被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某某”挪用,又以虚构的律师等多种身份与杨某某交流,继续以需要律师费、诉讼费、打点关系费等各种费用为由,以几百、上千元不等的金额多次骗取杨某某钱财。被告人刘成刚将上述资金用于吸食毒品、网上赌博、到娱乐会所消费等耗用完毕。

经重庆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2017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成刚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的金额共计1652765.35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成刚在重庆市北碚区万达广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刘成刚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刘成刚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6.重华信专审(2020)615号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 渝公碚鉴(电物)【2020】第118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成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成刚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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