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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州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成州,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至10月13日之间,被告人刘成州冒充现役军人身份并以介绍部队工作为由,分六次骗取被害人某某人民币15.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军装等物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成州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人民币15.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灿

                                     检察官助理黄沙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成州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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