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成平以帮石某甲弟弟找律师帮忙上访为由,骗取石某甲人民币800元;同日,以同样借口骗取石某乙500元人民币;11月12日,被告人又以同样借口骗取石某乙姐夫12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刘成平以帮助刘某某硬化院坝为由,谎称自己挖掘机损坏需要维修费用,骗取受害人刘某某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成平的户籍资料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刘成平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刘某某、石某乙等人的陈述,证实刘成平实施诈骗的相关事实;
3.被告人刘成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成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4.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害人对刘成平进行辨认,刘成平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成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刘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刘成平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春燕
附:
1.被告人刘成平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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