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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彬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鲁克垦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成彬,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住该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彬、冯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6月29日、9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成彬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多重“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非法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被告人刘成彬作为于某某“下线”,自2016年至2019年,通过于某某为43人(含刘成彬本人)办理医师资格证39本,4人未能办理成功,收取办证费用共计816.5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间,被告人刘成彬得知于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刘成彬向于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于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被告人刘成彬为自己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在2016年至2018年间,刘成彬收集刘某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丁(另案处理)、凌某某(另案处理)等6人办证信息,并收取刘某乙4.5万元人民币办证费用,凌某某6.5万元人民币办证费用,其余人员未收取办证费用,刘成彬成功为上述6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3.2016年至2018年间,匡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戊(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成彬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遂提供二人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办证信息并向刘成彬支付办证费用68.8万元人民币,刘成彬成功为匡某某、刘某戊办理医师资格证,李某某、周某甲医师资格证未能办理成功。

4.2017年间,练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成彬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刘成彬支付办证费用24万元人民币,刘成彬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5.2017年间,罗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成彬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刘成彬支付办证费用22万元人民币,刘成彬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6.2017年间,李某甲(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成彬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刘成彬支付办证费用定金15万元人民币,李某甲医师资格证未能成功办理,刘成彬向李某甲退还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

7.2017年间,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刘成彬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唐某某收集并提供其本人,柏某某(另案处理)、周乙(另案处理)、唐某甲(另案处理)等4人办证信息,支付刘成彬办证费用103万元人民币,刘成彬成功为4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8.2017年年中至2019年年初,冯某某得知刘成彬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冯某某收集并提供其本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5人办证信息,支付刘成彬办证费用117万元人民币,刘成彬成功为冯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王某甲医师资格证未能成功办理。

9.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成彬收集刘某己(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余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余某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邹某甲(另案处理)、缪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等20人办证信息,并以16万元人民币至26万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收取上述20名办证人员办证费用共计440.7万元人民币,刘成彬成功为上述20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刘某甲、周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成彬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彬通过于某某为43人(含刘成彬本人)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39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刘成彬在办理医师资格证过程中,有4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成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成彬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依法移送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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