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成忠,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上**路**号**单元**,住重庆市南岸区上石溪路**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9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但因刘成忠肺部感染无法羁押。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刘成忠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之机,从田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OPPO R17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成忠在重庆市渝中区宏声巷15号的居民楼处,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从王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现金900元。
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成忠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寺幸福花木世界内的水果摊位处,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扒窃小米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成忠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成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成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成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 欢
检察官助理 李佳灿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成忠现监视居住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的家中;(1982359****)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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