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成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75********,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颜某某(已判刑),要其找人通过赌博“出千”的方式一起到桂阳县城骗钱。2018年6月29日颜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刘成林、朱某某(另案处理),一同驾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赶到桂阳县城。颜某某、刘成林等人与李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会合后,商量确定采用打牌“出千”的方式来骗取被害人杜某乙的钱。2018年6月30日上午,刘成林伙同颜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杜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郴州市雄森国际假日酒店1828房内,合伙与被害人杜某乙一同打“三公”扑克牌,并在赌博过程中采用“出千”的方式共骗取杜某乙58万元人民币。在赌博过程中,颜某某出了1万元赌资。颜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骗取杜某乙58万元人民币后,曾某某、李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分给颜某某10.5万元人民币,其后被告人颜某某又分给刘成林2.6万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7日,刘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杜某甲、雷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成林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在赌博过程中“出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成林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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