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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江、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277号

被告人刘成江,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辽宁省普兰店市**镇**街**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小区**路**苑**栋**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成江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655号3栋616室开设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代理“Umex”“Boxex”等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平台,并招募被告人程某某、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主管,负责编写话术,培训、管理业务员,招募盛某某、郭某某、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期间,程某某及业务员假扮虚拟币“玩家”的身份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结识,并通过发送虚拟币合约交易策略、虚拟账号盈利图等方式营造虚拟币合约交易收益丰厚、其等人系交易“高手”的假象,博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至上述平台交易,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诱导被害人高杠杆、频繁交易等方式造成被害人损失,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通过上述方式,刘成江等人共计骗取邬某某、时某某、周某某三名被害人人民币11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程某某参与诱骗被害人时某某8万余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邬某某、时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充值入金记录、钉钉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等人以虚拟币“玩家”身份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结识,并多次向被害人发送虚拟币合约交易策略、盈利图,营造虚拟币合约交易盈利丰厚,程某某等人系交易“高手”的假象,后程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推荐“Umex”“Boxex”等交易平台,被害人开户入金后,程某某等人主动提供交易策略,并唆使被害人高杠杆、频繁交易,造成被害人钱款损失。

2.证人卿某某、全某某、郭某某、盛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朱某某、张某甲、卞某某、张某乙、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涉案**公司人员架构、业务模式情况。

3.《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录像光盘、“Umex”“Boxex”交易平台电子数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被告人刘成江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及截图证实,涉案虚拟币合约交易资金流向及刘成江等人非法获利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扣押涉案手机、电脑等物品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6.户籍资料、网上比对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成江、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附光盘四张)及补充材料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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