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刘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4月22日、2005年6月16日、2006年12月21日、2012年2月15日分别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5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8月2日、2010年9月25日、2011年10月19日、2013年12月18日、2015年4月20日、2016年2月4日、2016年9月12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6月29日、2018年2月8日分别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成在射阳县、盐城市亭湖区,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自行车5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1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成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深海烤鱼店北侧,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刘成在射阳县合德镇射阳实验初级中学门口西侧门市前,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奥征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30元。
3.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成在射阳县盘湾镇紫荆华府小区1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4.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刘成在盐城市亭湖区顺洋巷小区3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廖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刘成在射阳县盘湾镇紫荆华府小区3号楼3单元楼梯口,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60元。
被告人刘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贾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成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7.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华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