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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诈骗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辽宁省大连市**集团员工宿舍,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林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林甸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林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林甸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成因欠有网络贷款无力偿还,便产生了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进而骗取钱财的想法。

1、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刘成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谎称**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招一批工作人员,在其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称只要花钱,他就能够把人办到**高速公路上班,并骗王某甲说十八万元就能办成,为了使王某甲相信,刘成向王某甲要了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的相关信息。2017年6月4日,王某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门前给了刘成十八万元现金,刘成给王某甲写了一张十八万元的收条,并承诺半年之内就将人办到**高速公路上班。最终被告人刘成将这十八万元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给潘某某打电话,在其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谎称只要花钱,就能够把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办进来,刘成询问潘某某是否能联系到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潘某某便联系了其亲属王某乙,并把王某乙想把其女儿办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事告诉了刘成,刘成谎称只要拿十七万就能把王某乙的女儿办到**高速公路管理处上班。2017年8月11日,王某乙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给了刘成十七万元钱,为了骗王某乙相信,刘成给王某乙出具了一张十七万元钱的收条,并承诺2017年10月1日前办不成就把钱全部返还。被告人刘成将这十七万元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联系到被害人马某甲,问马某甲是否有人想到**高速公路上班,在其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谎称只要花钱,他就能够把人办到**高速公路上班。马某甲便与何某某联系,刘成得知何某某想把妻子马某乙办到**高速公路工作后,称需要十二万元钱。马某甲便按刘成要求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在**公路管理处**收费站给了刘成八万元现金及马某乙的相关证件、于2018年7月10日,按照刘成提供的银行卡号向刘成转账四万元人民币,刘成给马某甲出具了一张十二万元的收条,并承诺半年之内就将马某乙办到**高速公路上班。最终被告人刘成将这十二万元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4、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成找到被害人王某丙,刘成谎称现在想办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便宜了,只要花十五万元钱,就有能力把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办进来,王某丙称十三万元就办,被告人刘成着急骗钱就同意了。2018年5月26日,王某丙用微信给刘成转了一万元钱,又按照刘成提供的银行卡号给刘成转了十二万元现金,刘成给王某丙写了一张十三万元的收条,并承诺半年之内就将王某丙办到**高速公路上班,被告人刘成将这十三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5、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刘成给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刘成谎称只要给他十八万元钱就有能力把张某甲的女儿办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2018年6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张某甲家楼下,张某甲给了刘成十八万元现金,刘成承诺半年之内就能把张某甲的女儿办到**高速公路上班,被告人刘成将这十八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6、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给其朋友郭某甲打电话,刘成谎称**高速公路齐齐哈尔收费站有几个岗位,只要花十五万元钱,就有能力把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办进来,和郭某甲一起吃饭的李某甲听到刘成与郭某甲的对话后就想把自家亲属张某乙办到**收费站工作,郭某甲将此情况告诉刘成,刘成称想办到**收费站工作得十七万元钱,郭某甲与刘成约定先给刘成十万元钱,等张某乙的工作办成之后再把剩下的七万元给刘成。2018年6月26日,郭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给了刘成十万元现金,刘成给郭某甲写了一张十万元的收条,2018年7月4日,郭某甲又给了刘成四万元钱,刘成给郭某甲打了一张四万元钱的收条,刘成承诺如果工作没有办成,退还全部十四万元钱。最终被告人刘成将这十四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7、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找到被害人赵某某,刘成谎称其有能力把赵某某办到**高速公路上班,只要赵某某给他九万元钱,半年之内就能把赵某某办到**公路上班。2018年9月23日,在哈尔滨市赵某某家楼下,赵某某给了刘成九万元钱,刘成给赵某某写了一张九万元的收条,并承诺半年之内就将赵某某办到**高速公路上班,被告人刘成将这九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8、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找到其舅舅高某某,在其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谎称只要花钱,他就能够把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办进来,刘成询问高某某是否能联系到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高某某便询问被害人刘某甲,得知刘某甲想把儿子办到**高速公路当收费员后,刘成告知需十四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1日,刘某甲与刘成见面,并向刘成的银行卡里打了十四万元钱,刘成给刘某甲出具了一张十四万元钱收条。2018年9月8日,刘成又称收费站可能会被取消,可以把刘某甲的儿子办到**大队,但需要再加三万元钱,刘某甲又向刘成的银行卡里转了三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告人刘成将这十七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9、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找到被害人刘某乙,刘成谎称**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招一批计算机维护员,只要花点钱就有能力把刘某乙的妹妹办到**高速公路当计算机维护员。刘某乙询问刘成多少钱能把其妹妹办到**公路上班,刘成骗刘某乙说只要八万元就能办成,为了使刘某乙相信,刘成向刘某乙要了其妹妹的相关信息。2018年9月19日,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向刘成的银行卡转了四万元人民币,刘成给刘某乙写了一张四万元的收条,并写明余下四万元上岗后补齐,承诺三个月之内就将刘某乙的妹妹办到**高速公路上班。最终被告人刘成将这四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10、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找到其朋友闫某甲,谎称**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招一批系统维护员,在其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称只要花八万元钱,就能够把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办进来,闫某甲就询问其弟弟闫某乙是否想到**高速公路工作,闫某乙表示想去**高速工作,闫某甲把闫某乙想花钱让刘成给办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事转告给刘成,为了骗闫某乙相信,刘成让闫某乙提供了身份及学历的相关证明。2018年9月17日,闫某乙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给了刘成七万元现金,刘成给闫某乙写了一张七万元的收条,并承诺三个月之内就将闫某乙办到**高速公路上班,被告人刘成将这七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11、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成通过微信联系郭某乙,谎称现在**高速公路招人了,只要给他十万元钱,刘成就有能力把想到**高速公路上班的人办进来,郭某乙就想把他外甥李某乙办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2018年9月29日,郭某乙带着其外甥李某乙等人到齐齐哈尔市找刘成谈办工作的事,刘成为了骗郭某乙等人相信,让李某乙提供了相关身份和学历证明,并承诺半年之内就能把郭某乙的外甥办到**高速公路工作,郭某乙等人当场给了刘成五万元现金,刘成给郭某乙的外甥李某乙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收条,2018年10月1日,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又分两次给刘成的银行卡转了五万元钱,被告人刘成将这十万元钱全部用于还网络贷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成共作案11起,涉案金额13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汇款凭证、收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丁、郭某乙、李某乙、王某戊、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亚泉

   2020年4月20

附:1.被告人刘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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