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53号
被告人刘战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战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廖某甲、廖某乙(系亲兄弟)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3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抓获。廖某甲、廖某乙的家属被害人廖某丙、尤某某为了给廖某甲、廖某乙争取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中旬在东莞市**镇**社区**酒店找到被告人刘战勇帮忙。刘战勇谎称可以找人帮忙。2019年6月至9月,刘通过微信跟廖某丙、尤某某联系,谎称已经通过公安、检察院的领导帮忙办事,先后收取了廖、尤款项合计21万元。后廖某甲、廖某乙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 2019 年11月14 日被东莞市公第二人民法院判刑。廖某丙、尤某某找刘战勇退钱,但刘只退了廖、尤两万元,廖、尤遂报警。2020年7月17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接廖某丙报案后经侦查于次日在**镇抓获刘战勇。
另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战勇的家属退还给被害人廖某丙、尤某某19万元,廖、尤对刘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核查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战勇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战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1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战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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