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扎倮,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洪**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扎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孟连县**村**路岔路口,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俩人进行抓捕时俩人逃脱,民警从遗留在现场的云******微型车内,查获用4只白色塑料桶装的毒品鸦片净重99210克,平均含量分别为10、1%,10、0%,9、7%,9、6%。2020年9月12日9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将贩卖、运输毒品鸦片的被告人刘扎倮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出库入库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扎倮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扎倮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扎倮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扣押的毒品鸦片99210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普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