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扣平,(曾用名刘连才),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村**大楼**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路**号)。被告人刘扣平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3年3月2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08年9月22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1月9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扣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扣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扣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扣平,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扣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刘扣平醉酒后驾驶挂有苏K2****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文游二村出发至烟雨路饭店吃饭,21时许从饭店出发沿高邮市泰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屏淮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刘扣平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0.6mg/100ml。被告人刘扣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扣平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扣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扣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扣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扣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扣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检察官助理:赵梦格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扣平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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