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刘承武,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路**栋。1994 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 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承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承武于2020年8月22日5时50分,在本溪市明山区永明路早市,持镊子从被害人张某某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245元。
2.被告人刘承武于2020年9月4日8 时10分,在本溪市平山区转山早市,持镊子从被害人姜某某拎包内窃得VIVO手机一部,折合人民币1,400元。
3.被告人刘承武于2020 年9月6日7时45分,在本溪市平山区东明早市,持镊子将被害人祝某某裤兜内华为荣耀手机一部(折合人民币100元)及手机壳内人民币100元盗走。后被抓获,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祝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承武的供述;
5.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938、9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记录盗窃过程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武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承武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承武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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