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承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刘承灵在本市**镇**社区**菜市场趁被害人李厚青推着婴儿车买菜时,上前从婴儿车上盗走一个粉红色手提包(内有一台约价值200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和200元现金)。同月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厚街镇白濠社区莞太路绿洲路附近一公交站将刘承灵抓获,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厚青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承灵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材料: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承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灵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承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承灵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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