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刘承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承魁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2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3月1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承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承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承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撬别的方式,在丰县凤城街道实验中学、丰县凤城街道中阳小学、丰县凤城街道新中医院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共计5次,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车数额共计人民币5513元,具体案情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承魁在丰县凤城街道实验中学门口,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校门口的新大洲电动车盗走,认定数额为人民币971元。
2、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承魁伙同其女友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丰县凤城街道中阳小学门口, 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渠某某放在校门口停车区的雅迪电动车盗走,认定数额为人民币1623元。
3、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刘承魁伙同其女友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丰县凤城街道新中医院楼后, 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侯某某放在医院停车区的小羚羊组装电动车盗走,认定数额为人民币904元。
4、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承魁在丰县凤城街道修远学校门口, 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邢某某放在校门口的小羚羊组装电动车盗走,认定数额为人民币1255元。
5、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承魁在丰县凤城街道金都装饰城车棚内, 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棚内的欧派电动车盗走,认定数额为人民币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承魁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检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承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承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承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承魁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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