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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振任、黄泗良等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振任(绰号“阿抓”),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肄业,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泗良(绰号“阿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柱林(绰号“老罗”、“阿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广西藤县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泗良、刘振任、吴某某、陈柱林、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振任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12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体育馆附近,以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2小包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剂(以下简称MDMA粉剂)给被告人吴某某。

2.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体育馆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吴某某。

3.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体育馆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吴某某。

4.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藤州镇河东加油站对面一宾馆内,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了20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吴某某。

5.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藤州镇种子公司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吴某某。

6. 2019年12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体育馆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李某某。

7. 2020年1月21,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体育馆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李某某。

8. 2020年3月1,被告人刘振任在藤县藤州镇种子公司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李某某。

二、被告人黄泗良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黄泗良在藤县藤州镇津北兰桂坊酒吧附近,以216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5克氯胺酮(俗称“K粉”)给被告人吴某某。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黄泗良在藤县**镇**街,以17000元的价格贩卖了34克氯胺酮给被告人吴某某。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泗良在藤县**镇**村,以20000元的价格贩卖了40克氯胺酮给被告人吴某某。

三、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1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吴某某在藤县藤州镇体育馆附近的读山酒吧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0.5克氯胺酮给被告人李某某。

2.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藤县金叶市场处,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氯胺酮给被告人李某某。

3. 2020年2月中旬的某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藤县**镇**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氯胺酮给被告人李某某。

四、被告人陈柱林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2月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柱林在藤县**镇**大道**号房屋门口处,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MDMA粉剂给被告人李某某。

五、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藤县藤州镇河西水利局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MDMA粉剂给吸毒人员万某某。

2.2020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藤县**镇**街**号其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疑似物给吸毒人员万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李某某处查获9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9.6克)。

2020年3月30日晚上9时许,公安民警在藤县藤州镇东盛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柱林,并在其驾驶的桂C****1小轿车内查获4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5.3克)。同日晚上11时许,公安民警在藤县**小区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刘振任,在刘振任驾驶的桂D****8小车内查获5片毒品疑似物 (净重0.95克)。经鉴定,在李某某处查获的9小包毒品疑似物、在陈柱林处查获的4小包毒品疑似物、在刘振任处查获的5片毒品疑似物均检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任、黄泗良、吴某某、陈柱林、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刘振任、黄泗良、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振任、黄泗良、吴某某、陈柱林、李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五册,光盘二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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