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振忠,男,1980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振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振忠经与吸毒人员吴某某用电话联系后,窜到广西合浦县沙岗镇田寮村委会四队路段通往社皇公的一条电线杆处,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50元钱销售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振忠在广西合浦县技工学校饭堂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照片、判决书;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振忠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振忠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振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振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振忠现取保候审在合浦县**镇**村**队**号家中,联系电话139********;保证人刘某某,与刘振忠系姐弟关系,联系电话138********。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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