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振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1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7月6日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振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振林到长乐区医院住院部,在区医院九楼住院区楼道间床位处,见四周无人,盗走李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9年6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振林到长乐区医院住院部,在区医院四楼61号床位处,见四周无人,盗走姜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
3、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振林到长乐区金峰镇旧法院一牛杂店门口,见四周无人,盗走蒲某某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6.49元。
4、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振林到长乐区金峰镇亿枝花酒店桑拿处,在桑拿部休息大厅,见周边人员已睡着,盗走邻座黄某某的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被告人刘振林在金峰车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查扣到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
2.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蒲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振林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振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振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振林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刘振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振林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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