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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捷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齐乐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捷在其位于丹棱县齐乐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丁某某、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捷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捷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符某某、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捷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刘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捷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捷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捷现羁押于洪雅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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