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攀,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岳宏焱,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黑龙江省五常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县**街**号**单元**楼**门。2018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攀、岳宏焱、林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蜀龙路建设银行附近,以现金20000元的价格将一把手枪出售给被告人岳宏焱。2019年2月初,被告人刘攀在位于新都区**村**组**号的家中,以现金5000元的价格从岳宏焱手中购买上述手枪。2019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攀在新都区督桥河村“天景龙山庄”门口,又将该手枪以及自制的五发子弹卖给黄某某(另案处理)。随后,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刘攀并通过他人转交约2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刘攀。2019年5月22日16时许,黄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遒“金河湾”小区门口,使用上述手枪及子弹杀害薛某某,致使后者当场死亡。2019年5月23日15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毗河苑小区C区49栋2401号房间内挡获黄某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搜出作案手枪。经鉴定,送检枪支系非制式、非军用手枪,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制式弹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2019年6月19日,民警在新都区督桥河村3组82号挡获刘攀。2019年6月25日,民警在新都区桂景路龙虎小区附近挡获岳宏焱。2019年7月4日,民警在新都区石板滩镇友谊村2组挡获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被告林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攀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致人死亡,情节严重;被告人岳宏焱、林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被告人刘攀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岳宏焱、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攀、岳宏焱、林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纸叁张、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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