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95号
被告人刘改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6年6月30日减刑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改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刘改福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工业园**生活区集体宿舍**栋**宿舍(顺德**电器厂**号宿舍)居住期间,去到同一层的**宿舍,并从该宿舍阳台爬到隔壁的**宿舍,在**宿舍内一床上挂着的一个黑色背包内盗走被害人袁某某的一台蓝色小米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79元,以下币种同),后从阳台爬回**宿舍逃离现场。
同年8月17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电器厂抓获被告人刘改福。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改福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改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改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改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改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改福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