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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效坤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效坤,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苑**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效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效坤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与尚某某、韩某某等16名被害人相识,并冒充电力公司工程师、海归等身份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刘效坤以房屋买卖手续费、差旅费、好处费以及本人、亲友治病所需治疗费等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在天津市河北区等地多次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9441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效坤通过微信向上述被害人转账共计34879.98元,其余钱款均被其挥霍。

1、2017年4月,被告人刘效坤虚构购买机票、买卖房屋需要手续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尚某某钱款共计8300元。被告人刘效坤于同年6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尚某某转账1300元。

2、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其母亲生病住院、解决父亲交通违章、拖欠工资被起诉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款共计166612元。被告人刘效坤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韩某某转账23387.1元。

3、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10000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刘效坤虚构购买房屋缴纳手续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共计17000元,被告人刘效坤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杨某某转账6700元。

5、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齐某某钱款共计76000元。被告人刘效坤于2018年8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齐某某转账88.88元。

6、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外地出差、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邹某某钱款共计10000元。

7、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拍卖房屋交税、支付违约金、外地出差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共计97100元。被告人刘效坤于2019年9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甲转账15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房屋拍卖缴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款8000元。

9、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效坤虚构购买房屋的事实,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宝利园附近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共计10000元。

10、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房屋买卖、公司垫资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26029元。被告人刘效坤于2019年4月至7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某转账2254元。

11、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住院治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款共计8000元。被告人刘效坤于2019年10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乙转账1000元。

12、2019年9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房屋过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款共计2500元。

13、2019年9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房屋过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丙钱款共计1500元。

14、2019年9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公司垫付费用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共计700元。

15、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请公司同事吃饭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安某某钱款共计700元。

16、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效坤虚构购买房屋、亲属去世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尚某某钱款共计270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将被告人刘效坤抓获归案,经依法搜查,从被告人刘效坤处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效坤户籍材料、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韩某某等16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效坤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效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效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效坤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庭审阶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效坤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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