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 身份证号码140303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矿**沟**-**-**。2019年8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矿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10月5日5时许,被告人刘敏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晋C****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阳泉市矿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麻地巷路段时,将行人安某某撞至道路西侧空地上,致使安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刘敏驾驶晋C****2号车逃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一机动车受损的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敏与被害人家属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刘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侦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敏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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