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敏,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6月13日被韶关市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现被羁押于广东省从化监狱。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敏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敏伙同赖某某(已判决处理)于2018年3月下旬开始,在本市南沙区**镇**街**号和**村**路**仓库,由被告人刘敏将化工材料γ-丁内酯配制成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溶液后,被告人刘敏、赖某某使用注射器、压盖器等工具,将上述溶液添加到 “欧朋”饮料、“咔哇潮饮”、“冰糖雪梨”、“冰红茶”、“冰绿茶”、“泰国红牛”等饮料中(每瓶约添加上述溶液2-5毫升),以每箱230元至33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甲、陈某甲、余某乙、冯某某(均已判决处理)等人谋利。被告人刘敏自2018年5月至6月期间雇佣郑某某、丁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处理)等人多次协助其与赖某某制作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后发货。
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番禺区**街**号等地点查获“咔哇潮饮”、“不性感不痛快”等饮料一批以及注射器、压盖器、电水壶等作案工具,其中在**仓库查获的用矿泉水瓶装载透明液体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含量为111582.8ug/ml;在查获的饮料中进行抽检,其中4支饮料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在**村仓库查获注射器1个,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多次制造、贩卖毒品γ-羟基丁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敏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敏在制造、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敏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敏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蕾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敏现羁押于广东省从化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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