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刘敬珠(曾用名刘进珠,绰号红花),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福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敬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敬珠在家中拌好给柚子树防虫的石灰粉混合物后,携带柴刀、打火机等工具来到自家位于安福县**镇**村境内的自留地给柚子树刷石灰杀虫。因自留地边上生长了一些杂灌,刘敬珠便用携带的柴刀将杂灌砍掉,并用打火机堆烧杂灌。因天气干燥以及当日大风,烧杂灌的火引燃了旁边的茅草及稻田内的稻草,火顺风势蔓延烧到附近的***等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直至第二天才被扑灭。
经鉴定,山场过火林地面积978.2亩(合65.21公顷),其中公益林面积246.9亩(合16.46公顷),用材林面积731.3亩(合48.75公顷),地类为有林地。
火灾发生后,刘敬珠试图扑火未果,便请求经过村民周某甲拨打火警电话,并在民警赶来后主动承认了造成火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通话记录、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扣押材料、山场权属材料;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甲、乐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敬珠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敬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眭小魏
检察官助理:邵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敬珠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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