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文俊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刘文俊,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4********,汉族,初中毕业,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刘文俊在本市二七区大同路德化步行街**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趴在桌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身边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通过该手机中被害人农业银行卡照片将被害人的农业银行卡绑定被害人微信、支付宝,并将被害人农业银行卡中的33489元钱转入被害人微信、支付宝后进行消费,被害人发现后将支付宝内的7400元冻结,被告人共计盗刷人民币26089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将被告人刘文俊抓获。现赃款赃物均未追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文俊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账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视频研判报告等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

1、被告人刘文俊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