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文学,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8年2月1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洪雅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文学、杨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大厦**座**楼“**酒店”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二人具体分工如下:刘文学事先联系卖淫女到“**酒店”,由卖淫女自行在酒店内开房,随后由刘文学、杨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并将嫖客带至卖淫女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女收取嫖资后按事先约定比例向刘文学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当日23时许,民警在“**酒店”挡获卖淫女罗某甲、罗某乙、曾某某、毛某某、苏某某、范某某,嫖客卢某某,及被告人刘文学、杨某某。同年10月16日,民警将嫖客陈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学、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学、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文学系主犯,杨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刘文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 曾修文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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