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刘文明,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0251966********,汉族,文盲,泰兴市**快递公司分拣员,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文明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1月6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文明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文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宦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文明,听取了被告人刘文明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文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文明至本市**街道**湖西侧路边,采用拉拽车座储物箱的手段,乘隙窃得宦某某放置在其电动自行车车座储物箱内的小米Redmi Note8 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32元)、现金人民币20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32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支用。
归案后,被告人刘文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刘文明处扣押小米Redmi Note8 Pro手机1部,并已发还给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盗手机(照片);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文明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晓曦
检察官助理:严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文明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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