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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文江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刘文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区**幢**室。被告人刘文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证据不足,经决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刘文江与被害人王某甲在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辅道驾驶汽车互相别车,被告人刘文江遂对王某甲心生不满,驾车尾随王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街上树木价格评估公司店门口路边,被告人刘文江与王某甲发生口角致揪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文江采用抱腿抱摔等手段将王某甲摔倒在地,致其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文江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文江的身份信息、被害人王某甲的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文江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文江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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