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文生,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蒸湘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文生伙同文某某、何某某、凌某(均已判刑)窜至安福县,采用“算命调包”的形式盗走刘某甲、周某甲夫妇现金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生效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2.同案犯凌某、文某某、何某某的供述;3.证人曾某某、周某乙、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文生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文生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孙敏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文生现羁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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