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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文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刘文,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文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9号铁道大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男,32岁)停放在街边的一辆黑色新都市牌电瓶车(内有两个易马达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盗走。当日22时许,被害人罗某某根据GPS定位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惠王陵东路355号“德胜兄弟车行”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文。民警接被害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刘文挡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刘文处扣押被盗的电瓶车及电池。经鉴定,被盗电瓶车及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2061元。

被告人刘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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