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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文立故意伤害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桦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文利,曾用名孟涛,男,1972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淄博矿业集团陕西省正通煤业有限公司巷修**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林业局******号,住陕西省长武县正通煤业职工宿舍**号楼****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文立与其朋友李某甲、王某某等人为消遣一起来到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原造纸厂西侧一平房内(当时为“OK”歌舞厅,下称“OK”歌舞厅),21时许,刘文立与互不相识的被害人郝某某发生口角,并遭到郝某某殴打,刘文立随即在起立过程中持随身携带单刃面尖刀刺入站在其面前的郝某某左腹股沟处,又持该尖刀紧追郝某某跑出该舞厅,过程中持刀划伤郝某某背部后停止追击,郝某某跑至该舞厅南侧巷道内,被发现后送至桦南林业局医院因股动脉割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系被用尖刀刺伤左腹股沟处致左髂外动脉断裂,死于失血性休克。

2019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在陕西省长武县正通煤业职工宿舍**号楼****号将被告人刘文立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文立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孟涛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调查情况;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说明等;

2.证人孟某某、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翟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丙、关某某、李某丁、张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刘文立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省合江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

5. 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刘文立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桦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秉清

检察官助理:杨玉宏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文立被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守所;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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