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文跃,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以上均系自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跃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文跃从他人处获取视频文件后,通过微信发送视频文件给赵某某、田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140部。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刘文跃传播的视频中,有135部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文跃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提取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员概要情况、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赵某某、田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文跃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视频文件光盘、手机电子数据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跃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文跃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附:
1.被告人刘文跃现取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