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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文锋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文锋,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为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路**号**小区**期**号楼**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和2020年3月2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文锋在石狮市明知“850游戏平台”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仍帮助游戏玩家进行游戏币的充值和提现,使用多个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收付款,为游戏平台和游戏玩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经查,被告人刘文锋共帮助“850游戏平台”收取赌资达人民币149万余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文锋在石狮市**路**号**小区**期**号楼**梯**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文锋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锋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文锋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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