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文龙组织卖淫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刘文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汉族,专科文化,**,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刘文龙(外号“天哥”)在王某某(真名祝某某,在逃)提议及邀约下与谢某某(未到案)、黄某某(外号“老黄”,在逃)一起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大厦“**”等酒店开房作为卖淫女接受嫖客挑选的“海选场所”。王某某在幕后负责“**”及**;谢某某**;黄某某主要负责**及**;刘文龙主要负责**及**。卖淫嫖娼价格主要分为10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和1400元(发生两次性关系)两种,事后卖淫女可按事先约定比例分成400元和600元。刘文龙、黄某某在“**”分别雇佣有罗某某(已判)、周某某(另处)、邓某某另处)等帮其**等。罗某某等人工作时间为每天14时至次日凌晨2时,每天工资100元或200元及每名嫖客提成10元或20元。

具体流程如下:先由被告人刘文龙及黄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给罗某某等人订房。刘文龙在通过“杨某某”、“逍某某”两名**(俗称**)招揽到嫖客后,再将嫖客的衣着特征等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周某某根据刘文龙提供的嫖客信息在酒店楼下负责接嫖客并告知预定好的酒店楼层或将嫖客直接带去。邓某某负责**,选好后由罗某某负责**,价格从1000元至1400元不等。最后由罗某某、邓某某或卖淫女将嫖客带至预定的房间进行性交易。罗某某在收取嫖资后除已刷谢某某提供的**,要将钱转给刘文龙或黄某某,如有现金则由刘文龙等人于凌晨前去收取。

2019年9月20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青羊区**楼下挡获周某某,在**号房内挡获罗某某及邓某某、廖某某。民警从罗某某处查获手机三部和嫖资4400元人民币,从邓某某处查获手机一部,从廖某某处查获手机一部,从周某某处查获手机一部。民警在该酒店同时挡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袁某某、B某某(美国人,中文名周某某、闻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均已行政处罚。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刘文龙在本市金牛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龙组织3名以上卖淫人员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文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 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