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文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95********,回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文龙于2020年4月底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政府对面小刘汽车电路门脸,为给其网络赌博账号充值赌博,谎称其店内需要进货急需用钱、还信用卡急需周转、家里急需用钱等,骗取程某甲人民币7000元、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王某甲人民币7000元、陈某甲人民币6000元、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程某乙人民币5000元、张某乙人民币7000元、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韩某某人民币8000元、马某甲人民币5000元、马某乙人民币4000元、王某丙人民币3000元、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张某丙人民币3000元、刘文龙人民币2000元、姜某某人民币3000元、杨某甲人民币3000元、杨某乙人民币3000元、陈某乙人民币5000元(于案发前已退还3000元)、王某丁人民币3000元、邢某某人民币4000元、寇某某人民币2100元、董某某人民币3000元、魏某某人民币4800元、章某某人民币2000元、张某丁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文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甲、郭某某等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文龙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文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文龙多次诈骗、为赌博实施诈骗,依法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文龙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文龙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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