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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斌盗窃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刘斌,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斌趁其伯伯刘某某家大门敞开,于是偷偷溜进刘某某家里一楼进大门左前方的卧室,在卧室进门右边的老式木衣柜第二隔层里盗窃9包黄盖芙蓉王香烟,随后在刘卧室进门左边靠墙的书桌右边抽屉盗窃500台币、20美元、20港币以及黄金戒指一枚(重3.2克)。之后,刘斌在岳阳市**附近将500台币、20美元、20港币和黄金戒指销赃给一个路人,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经物价鉴定,刘斌盗窃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18元,盗窃的9包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07元。事后,刘斌通过微信红包还给刘某某500元钱,刘斌母亲通过微信红包还给刘某某600元钱,并且免除了刘某某欠其2400元的债务,共计赔偿刘某某3500元。

2019年2月5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斌在**医院住院大楼的二楼妇产科寻机盗窃。刘斌趁妇产科护士站当时没人,偷偷溜进护士站,在电脑桌上发现一个黑色手提包,遂将里面的1100元现金盗窃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斌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岳阳县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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