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斌,绰号木憨,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号,租住南市工业园**村出租屋。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20日早上,被告人刘斌谎称自己叫刘某甲在汪某某开设的大众旅社登记住宿并虚构自己在做上船公路工程,后于2013年6月20日早上,谎称购买一辆摩托车给工人骑,让汪某某为自己担保在良财车行赊购一辆价值7050元的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后逃匿。
2.2013年6月20日早上,被告人刘斌谎称自己叫刘某甲虚构自己承包上船公路工程,需要购买香烟送礼,在船滩集镇李某某的“兰州拉面”饭店骗取李某某为其购得软中华香烟2条、吉品金圣香烟2条、硬中华4香烟包、吉品金圣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1.49元。
3.2013年6月20日早上,被告人刘斌谎称自己叫刘明虚构自己承包上船公路工程,需要购买好烟好酒送礼,在**镇**村工地上,骗取胡名昇人民币5000元。
4.2016年2月24日到2016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斌虚构自己做挖机生意,做工程需要送礼、跑关系,先后在武宁县城古艾市场对面程某某经营的“武宁土特产”赊购吉品金圣香烟64条零2包、软盒中华香烟24条零7包、黄鹤楼1916香烟4条零1包、和天下香烟21条、白七匹狼香烟2条、蜂蜜1桶、硬盒中华香烟13条零2包、白酒1瓶、金圣盛世典藏香烟5条零8包、利群香烟1条、黄桃罐头2箱、红塔山香烟5包、皖酒王白酒2瓶、金圣花开富贵香烟1条、玉溪和谐香烟1条零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560.51元。期间,刘斌已支付15000元给程某某。
5.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斌谎称自己叫刘明虚构朋友过房子办酒、购买香烟给工人抽、请客吃饭等,先后在武宁县**镇**村菜市场对面田某某经营的苏果超市赊购软盒中华香烟6条零2包、硬盒中华香烟10条零2包、吉品金圣香烟28条、红塔山香烟2条、阿里山香烟1条、玉溪和谐香烟1条零1包、利群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20.83元。期间,刘斌于2018年1月23日支付2000元给田某某。
6.2016年年底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斌谎称自己叫刘明虚构家庭情况、从事挖机工程生意、发放工人工资等,先后在武宁县**镇**村塘下瞿某某经营的货店赊购烟酒及借款16000元,所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6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斌实施的诈骗行为,共计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6951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斌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刘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斌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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